
| 索引号: | /2025-1010405672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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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11-19 |
一、文件出台背景
我市原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发布近12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后,宅基地主管部门发生变化,原文件部门职责与上位法已经不匹配。目前我市农村村民建房杂乱无序,违法占地现象屡见不鲜,村民建房审批程序不清,信访案件时有发生。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优化村庄布局,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出台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bbin体育足彩: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bbin体育足彩: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龙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三、
文件
内容解读
新办法共分七部分27点,分总则、建房标准、建房条件、建房审批、建设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部分 总则
确定了办法使用的范围、申请主体,并对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房等名词以及原址翻建、改扩建、多户联建等建设行为作出详细解释。同时明确了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村级组织等相关部门的职责。
确定农村宅基地审批应遵循规划先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一户一宅”的原则
明确在市域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分为三类区域管理。
第二部分 建房标准
(一)确定宅基地面积按照大、中、小、1人户进行区分,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生活庭院、出入通道用地,
(二)农村住宅房屋建设要充分考虑建房进出道路通行需求,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规划条件以国土空间规划、“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村庄规划为准。
第三部分 建房条件
(一)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政策,审批以家庭户为单位,符合相关条件的家庭户可以予以申请建房。
(二)村民申请建房时有相关情形的,不予批准:
(三)村民申请建房时家庭成员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具有相关特殊情况的,可以计入建房人数:
(四)村民申请建房时具有相关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建房人数。
(五)村民因灾毁、避险急需建房的,经相关部门规划选址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建房标准先行建设。
(六)规定了申请建房用地的村民拥有旧房的,按相关规定处置原有旧房
第四部分 建房审批
村民建房审批应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审核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部分 建设管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强化农村村民建房建设管理,按照开工建设、放样验线、过程监管、安全施工、联合验收、归档备案六个环节进行详细管理。
(二)确定了建设农村住房设计图纸来源方式。
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
明确了各个环节有关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部分 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2日起施行。原《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bin体育足彩:印发龙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3〕136号)文件同时废止。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
新旧政策对比
1.明确了从村级开始各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了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后,农村村民建房分类管控的范围。
一类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或已覆盖详细规划的区域,原则不审批新增宅基地;区域内原有合法房屋,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前提下可原址翻建;区域已依法编制详细规划的,依规划审批建设。
二类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中心镇区区域内的城区和镇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区块详细规划的,原则可进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但须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审批。
三类区:除一类、二类区以外的村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区域,可依据“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进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
2.从建房标准上由原来的大(6人及以上)、中(4-5人)、小(1-3人)户变更为大(6人及以上)、中(4-5人)、小(2-3人)、1人户四种标准,且将标准与周边县市区进行了对比,进行合理下调,确保各户人均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独立式建房标准调整为:
1人户,建筑占地≤36平方米。
2至3人(小)户,建筑占地≤84平方米。
4至5人(中)户,建筑占地≤110平方米。
6人以上(大)户,建筑占地≤120平方米。
3.明确了农村村民建房需充分考虑进出通道,避免违规占用耕地、林地,且建筑檐口高度确定控制在9.6米以下。
4.建房条件中增加了家庭户的概念。家庭户确定遵循以下原则:①父母只有一个子女的,与子女共同按一户认定;②父母有多个子女的,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可按一户认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与父母共同按一户认定,子女均达到法定婚龄的,父母需共同与其中一个子女按一户认定。
5.明确了农村村民建房建造地下储藏室的条件。
6.对建房条件进行了优化增加:为实施土地综合整治、村庄整治,优化村庄布局,确需迁建的;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少于25㎡的住房困难户可申请建房。减少不予批准条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或假离婚人员以分户为理由申请的;与子女同在本村居住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人单独分户或迁移户口到外村,申请建房的。
7.审批前增加相关部门联合踏勘环节,确保宅基地科学选址。
五、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农村村民建房设计方案可采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修编)的《龙泉市农民建房通用图集》。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2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包括解读机关、解读人、咨询方式)
文件解读机关为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人叶挺文:咨询方式:15728067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