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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81000000/2025-00051 主题分类: 工商
发布机构: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1-02
文号: 龙政办发〔2025〕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01-2025-0001
有效性: 有效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bbin体育足彩:助力市场主体提质增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06 08:59:1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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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bbin体育足彩:助力市场主体提质增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bbin体育足彩:助力市场主体提质增效促进经济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全面厉行“丽水之干”,奋力激发“品质龙泉”建设的澎湃动能,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在持续抓好现有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政策落地见效的基础上,进一步稳固政策供给,助力市场主体提质增效,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市

(一)鼓励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新获得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出具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0.1万元的补助。

(二)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单位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支持市场主体进行国际商标注册,对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并被核准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个市场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一国家注册并被核准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的30%给予补助,每个市场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持续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与管理。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中国专利奖、省知识产权奖的权利人,按照上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对企业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贯标审核认证或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被市场监管部门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或整改后仍未通过的贯标认证奖励不予补助。

对企业利用自有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的,按不高于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一个借款年度,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合同签订日LPR的,按照实际贷款利率计算贴息。每家企业当年贴息最高不超过8万元,单笔最高不超过8万元,每笔质押关联一笔借款合同,同一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多次质押贷款的,不予重复贴息补助。

(四)助推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对新认定的丽水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承担丽水市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的,给予最高15万元/项的补助。

建立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机制,对承担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平台)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省相关规定予以补助,对承担丽水市级专利导航项目(平台)的,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每项20万元补助。

(五)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保护。对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企业,每起案件给予2万元维权补助,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10万元。对在国外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商标维权胜诉的企业,每起案件给予10万元维权补助,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法院判决胜诉或法院受理后达成调解(调解书中须确认侵权事实并通过法院司法确认)的,认定为维权胜诉。对投保商标、专利、数据知识产权相关商业保险的投保人,给予50%的保费补助,同一主体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六)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对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按照省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对新建国家、省、丽水市级知识产权联盟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加强质量发展,推进标准化建设

(七)推动企业质量提升。对立项并通过验收的省级、丽水市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获得市场监管系统国家级QC小组(质量管理小组,下同)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市场监管系统省级QC小组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市场监管系统丽水市级QC小组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多项奖励的,按奖励资金最高等级进行发放。引导政府质量奖创建,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八)积极推进标准建设。实施标准化试点项目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丽水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以优秀、合格等次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加强标准制修订,对当年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丽水市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实施文本署名第二至五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制订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团体标准,实施半年以上的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标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产品标准并获采标确认的第一起草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推动标准评定,获评“浙江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初级认定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3A级以上确认的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鼓励筹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丽水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经考核认定为良好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九)实施“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对当年为主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参与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实施文本署名第二至四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且在认证产品上加贴“品字标”标识的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每多获得一张“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通过“品字标浙江农产”或“品字标浙江服务”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支持企业开展许可认证。对首次取得TS制造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品字标丽水山耕”产品认证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民宿服务认证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产品碳标识认证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十一)鼓励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建设。对成立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并通过验收的检验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复建设的科技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提升主体质量,促进信用建设

(十二)持续巩固转型升级成果。个体工商户转型成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于次年发放。

(十三)大力激发企业管理和发展新动能。对首次获得“浙江省信用建设示范行业”称号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丽水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公示为浙江省AAA级、AA级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提升等级的按差额进行奖励。

四、保障食药安全,夯实民生保障

(十四)助力食品生产主体规范提升。对新取得SC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市场主体,给予3万元奖励。

(十五)支持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对新申报保健食品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的市场主体,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研发新注册取得新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注册保健食品批件给予10万元奖励。对以灵芝、黄精、黑木耳、铁皮石斛等地产特色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应用提取、浓缩等工艺创制的食品,新增许可类别名称1个奖励5万元,新增生产条线1条奖励5万元(以通过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为准,不包含原生产线部分设备更新)。

(十六)扶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发生产。药品生产线通过省级或以上药品GMP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每次给予10万元奖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每个注册产品给予20万元奖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每个注册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化妆品生产企业新取得需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证的,每个批件给予20万元奖励。化妆品生产企业新取得其他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证或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的,每个批件或备案号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七)推进商品市场提升发展。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称号的商品市场,分别按照五星级80万元、四星级65万元、三星级50万元、二星级35万元的标准给予市场举办主体奖励,提升星级的按差额进行奖励。对星级市场续创通过省级认定的,按照五星级40万元、四星级30万元、三星级25万元、二星级15万元的标准给予市场举办主体奖励。获得认定后次年发放奖励资金的50%,认定有效期第二年根据创建标准综合评定,发放奖励资金的25%,认定有效期第三年根据创建标准综合评定,发放奖励资金的25%。对于市场已注销、关闭、歇业或已改变经营模式(如改为超市)等,不再发放奖励。

五、附则

(十八)申报对象一般性限定条件。

1.本意见适用于在龙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符合条件、依法纳税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2.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主体,不享受本意见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3.当年被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享受本意见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4.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意见有关奖励政策。

(十九)申报对象特殊限制性规定 。

1.近3年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享受本意见第一部分奖励补助政策。

2.有重大的品牌与质量违法记录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证书暂停或撤销的,不享受本意见第二部分奖励补助政策。

(二十)申报和兑现事项。

1.本意见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我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本意见具体实施细则和申报方式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申报主体同一事项涉及市财政多项补助和奖励的,按补助或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已享受龙泉市级(含)以上补助或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二十一)其他。

本意见自2025年1月2日起施行,其中涉及奖励补助的内容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市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bbin体育足彩:助力市场主体提质增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黑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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