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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81000000/2024-03052 主题分类: 旅游
发布机构: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6-17
文号: 龙政发〔2024〕1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00-2024-0006
有效性: 有效

龙泉市人民政府bbin体育足彩:印发加快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5 08:55:2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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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art/2024/6/25/art_1229382450_2523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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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丽水市bbin体育足彩:加快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全面复兴剑瓷之都·奋力打造品质龙泉”总体定位,高扬“丽水之干”奋斗旗帜,凝聚“龙泉复兴”行动伟力,加快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步伐。经研究,特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鼓励文化旅游产业提质升级

(一)旅游景区品质提升奖励

1.对被新评为国家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对评定升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2.对A级旅游景区(点),为完善功能、扩大规模、进行“微改造”的,当年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交通运输工具、房地产、办公场所等投入),按工程结算财务实际支付额的3%给予奖励。(当年评定升级的旅游景区,不享受此项当年奖励)

3.对创成国际旅游品牌的乡镇(街道)或行政村的,给予8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省5A级景区镇(乡、街道)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金3A级景区村庄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旅游住宿业品质提升奖励

1.对被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3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对评定升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在同一地址经营且已享受过该项奖励,仅经营主体或名称变更的饭店,不重复享受奖励)

2.对被新评定为银桂级、金桂级品质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评定升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在同一地址经营且已享受过该项奖励,仅经营主体或名称变更的饭店,不重复享受奖励)

3.对被新评定为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评定升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在同一地址经营且已享受过该项奖励,仅经营主体或名称变更的饭店,不重复享受奖励)

4.对被新评为银树叶级、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评定升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在同一地址经营且已享受过该项奖励,仅经营主体或名称变更的饭店,不重复享受奖励)

5.对旅游饭店为完善功能、扩大规模、进行“微改造”的,当年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包括办公场所等非对客接待设施的投入),按工程结算财务实际支付额的3%给予奖励。(评定旅游饭店品牌及升级的,当年不享受此项奖励)

6.对新评为省银宿级、金宿级、白金宿级的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评定升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新评为省非遗民宿、文化主题民宿、浙韵千宿的,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上述政策奖励总额不超过25万元。

(三)旅行社品质提升奖励

对被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评定升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四)旅游用车品质提升奖励

1.旅游企业购买新旅游车19座及以上,符合相关运营规定,用于接送游客,且在本市营运3年及以上的,经市交通、旅游主管部门审定后,按车价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2.根据景区旅游交通需要开通的景区旅游专线班车,经市交通、旅游主管部门审定,给予每个班次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五)文旅融合品质提升奖励

1.对新评为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各类“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区、点)的,分别给予8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评定升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新创建为省级文旅体融合IP和文旅金名片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省级及国家级荣誉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评定升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要求企业对“旅游+”发展定位明确,原则上奖励不超过两个“旅游+”品牌创建评定)

2.推动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建设。对被首次评为丽水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学实践教育营地的,分别给予10万、30万、50万元的奖励;对被首次评为丽水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定升级的营地、基地,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3.对新评为省级戏曲之乡、省级文艺创作采风基地、省级美育示范村、省级文化示范村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被新评为省级文化强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4.对在景区、文旅街区内组织各类常态化文旅融合演艺活动,驻场演出一年以上,每场演出达到30分钟以上,全年演出达到100场以上的,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定,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的奖励。

5.对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建设的自驾车营地、低空飞行、水上运动、山地越野、科技体验、户外拓展等各类文旅体新业态项目,如填补龙泉空白的,且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如非填补龙泉空白的,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业态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加快旅游客源市场拓展

(一)旅行社组接团奖励

对市内外旅行社年引进市外来龙过夜游客总量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总量达到3000人次(含)以内的部分给予25元/人·夜的奖励,总量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部分给予30元/人·夜的奖励,分段进行计算;境外组团游客加倍奖励。另外,对市内外旅行社组织游客前往3A级(含)以上收费景区的,在过夜游奖励上进行叠加奖励,1个收费景区给予5元/人的奖励;2个及以上收费景区给予10元/人的奖励。(同一家旅行社最高奖励每年不超过40万元)

(二)社会引客奖励

对除旅行社外的市内外企业、民间组织等单位(团体)在龙泉举办会务(商务)、文化、体育、影视剧拍摄等相关涉旅活动,引进市外人员并在龙泉市住宿(酒店民宿)的给予奖励。一次性引进50人次以上给予30元/人次的奖励,一次性引进100人次以上给予50元/人次的奖励。(有其它政府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此项奖励;享受此项奖励,则不再享受本意见的其它奖励)

(三)特殊团队奖励

1.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外来重点市场团(包括串线游)、自驾车团、千人团等特殊团队,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享受此项奖励,则不再享受旅行社组接团奖励)

2.对龙泉市内外各类俱乐部、4S店、专业网站、媒体等组织机构开展以龙泉为旅游目的地的自驾活动,一次性组织自驾活动车辆(≤7座)5辆(含)以上,并在龙泉市住宿(酒店民宿)的给予奖励。单次达到15人(含)以上给予30元/人的奖励;单次达到30人(含)以上给予40元/人的奖励;单次人数达到50人(含)以上给予50元/人的奖励。过夜游以单次人数计算,具体以发票上的实际人数为准。(不与其他奖励叠加,此项奖励同一个主体最高奖励每年不超过20万元)

3.对组织火车专列从丽水市域外到龙泉过夜并游览不少于一个3A级(含)以上收费景区的,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定,给予一定奖励。单团达到200人次(含)以上给予1.5万元/趟的奖励;单团达到300人次(含)以上给予3万元/趟的奖励;单团达到500人次(含)以上给予6万元/趟的奖励。(对享受此项奖励的省内游客,不享受本意见其他奖励;省外游客可享受过夜游团队“25元/人·夜”的基础奖励,不叠加景区奖励;同一个主体最高奖励每年不超过20万元)

4.对19座(含)以下的龙泉市域外来龙研学游旅游大巴给予200元/车次的奖励,20座至38座的来龙研学游旅游大巴给予300元/车次的奖励,39座(含)以上的来龙研学游旅游大巴给予400元/车次的奖励。

(四)宣传促销补助

1.对市内外旅行社在龙泉召开旅游推介活动且一次性参加人数达到50人(含)以上并至少住宿一夜,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定,给予300元/人的补助。(同一旅行社每年最多可享受一次此政策奖励,不叠加其他政策奖励)

2.对市内外市场主体在龙泉开展文旅新媒体推荐活动且一次性网络达人数达到10人(含)以上并至少住宿一夜,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定,给予800元/人的补助。

3.对旅拍市场主体全年组织外地游客来龙开展旅拍活动,且一次性人数达到50人(含)以上,给予200元/人的补助。(同一家主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对在龙泉开机摄制的精品“微短剧”,并正式上线播出后,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定,一次性给予剧组摄制补助1万元,播出后获得平台分账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平台分账收入的3%对出品单位予以奖励。(同一家主体每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扶持旅游商品开发

(一)旅游商品奖励

对在旅游主管部门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铜质奖(省级银质奖)、国家级银质奖(省级金质奖)、国家级金质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旅游购物点奖励

对被新评为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购物点,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评定升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三)旅游美食奖励

对新评为省级“百县千碗”体验店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示范店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美食商业街区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美食旗舰店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美食特色小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评定升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四、促进旅游服务提升

(一)导游人才培育奖励

1.对从业人员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导游员初级资格且申领导游IC卡,并在本市旅行社从事专职导游或A级旅游景区讲解工作满1年,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奖励。对考取中级导游资格证且申领导游IC卡,并在本市旅行社从事专职导游或A级旅游景区讲解工作满1年,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同时给予所属旅行社或A级旅游景区同等奖励。对考取高级导游资格证且申领导游IC卡,并在本市旅行社从事专职导游或A级旅游景区讲解工作满1年,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奖励,同时给予所属旅行社或A级旅游景区同等奖励。对考取外语导游资格证且申领导游IC卡,并在本市旅行社从事专职导游或A级旅游景区讲解工作满1年,一次性给予8000元的奖励,同时给予所属旅行社或A级旅游景区同等奖励。

2.对取得全国导游初级资格证,持有导游IC卡,并在本市旅行社从事专职导游或A级旅游景区讲解工作,且年度累计规范带团时间在100天以上,无经核实的重大投诉,给予2000元的奖励。对取得全国导游中级资格证,持有导游IC卡,并在本市旅行社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或A级旅游景区讲解工作,且年度累计规范带团时间在100天以上,无经核实的重大投诉,给予5000元的奖励。对取得全国导游高级资格证,持有导游IC卡,并在本市旅行社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或A级旅游景区讲解工作,且年度累计规范带团时间在100天以上,无经核实的重大投诉,给予1万元的奖励。(此条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

(二)旅游从业人员赛事奖励

1.对旅游企业及员工参加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比赛活动中获奖的,按获得上级旅游部门竞赛同额奖金予以奖励。

2.对旅游企业及员工获得由丽水市级及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及与其他部门联合评定荣誉的,给予上级旅游部门同等额度奖励。

3.为加快推进我市的旅游人才培育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导游队伍素质,结合我市实际,推行龙泉市金牌导游评选活动,每年举办一届,每届评选6—8名龙泉市金牌导游,授予“龙泉市金牌导游”荣誉,并予以奖励。(具体评选方式、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1)获得一届“龙泉市金牌导游”荣誉的,每人每届给予3000元的奖励,并列入市旅游人才重点培养对象;

(2)连续五届当选为龙泉市金牌导游员的,授予“龙泉市终身金牌导游”荣誉并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终身金牌导游”仍在龙泉旅行社或A级旅游景区从事一线导游讲解工作的,且每年累计规范带团时间在100天以上,无经核实的重大投诉,五年内每年给予1万元的奖励。

(三)旅游企业统计员奖励

对纳入浙江旅游综合统计系统且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积极配合相关检查的旅游企业统计员,给予1200元/家·年的补助,不足一年的按100元/家·月进行补助,经主管部门举证认定工作配合度不合格的企业统计员,取消或减少年度补助发放。

五、推进体育事业发展

(一)体育赛事奖励

对举办各类体育赛事,并一次性引进市外100人(裁判员、运动员、技术代表等)及以上且在龙泉住宿的给予奖励。其中总量达到1000人次以内部分给予200元/人次的奖励;总量达到1001-2000人次部分给予250元/人次的奖励;2000人次以上部分给予300元/人次的奖励。(有其他政府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此项奖励;享受此项奖励,则不再享受本意见的其它奖励)

(二)体育协会品质提升奖励

对经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定为3A级以上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协会)给予奖励。对首次成功创评3A级、4A级、5A级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协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评定升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六、申报要求

本意见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我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主体,应在次年填写《龙泉市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一式二份,报送市旅游主管部门初审。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申报主体建立相关台账资料、如实提供相关报表,督促并指导按照要求做好奖励申报中相关业务档案的收集和保存工作。

七、附则

本意见所指的申报主体是以资金、场地、设备、技术和劳务为生产要素,为旅游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消防、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产品或服务的经营主体。

享受本意见奖励补助的主体当年发生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被相关部门摘牌降级的、发生游客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为骗取奖补故意伪造数据的,不享受本意见各项奖补。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享受本意见的对象包括企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非财政供养的个人。本意见中所指投资均指非政府性投资。对同一事项涉及龙泉市其他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招商引资项目在协议中就本意见奖补项目已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其它未约定且符合本意见奖补条件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24年8月17日起施行,本意见中涉及奖励补助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bin体育足彩: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龙政办发〔2021〕39号)文件同时废止。

龙泉市人民政府bbin体育足彩:印发加快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黑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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