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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龙泉市科学技术局起草的《龙泉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龙泉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自2018年修订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社会反响良好,尤其在解决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资金不富余、研发投入少、研发积极性不高等方面问题成效显著,已累计有157家企业使用省内66家单位相关服务1800余次,服务费用共计1749.27万元,其中确认兑现创新券755.09万元。然而,在政策落实过程中,现行的《管理办法》也存在支持服务范围有限、支持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不够、部分项目抵用比例偏高、使用有效期时间偏长、地方载体缺乏规范管理等问题,已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当前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丽水市对科技创新、科技体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创新券管理,规范、加快创新券的申领使用,扩大创新券影响和成效,有必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实施。
二、文件依据
1.《bbin体育足彩: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
2.《丽水市本级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丽科〔2023〕13号)。
三、关键词解释、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扩大适用范围
在原政策基础上,新增了科技成果“先用后转”等成果转化保险保费、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费用,进一步增强创新券的普惠性。
(二)优化申领额度及使用有效期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申领额度进行了分类设置,规定拥有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以及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总额全市前十名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2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1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5万元,其他企业3万元,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避免创新券额度的长期闲置和浪费。同时,规定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1个月,过期收回,加快创新券申领使用。
(三)优化抵用比例
为鼓励企业使用创新券开展多种形式创新活动,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在委托开发、委托设计、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技术培训服务、共享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方面限定了单项抵用额不超3万元;在检验检测抵用比例方面,参考丽水市本级及其他县市经验,抵用比例调整为60%;引导开展“先用后转”保险保费支出服务,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8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万元。
(四)规范地方载体管理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参照《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丽科〔2023〕13号)第八条,进一步明确龙泉市地方载体认定条件,规范了地方载体认定流程及动态调整方式。
四、文件执行范围、有关期限及注意事项
文件执行范围为《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适用对象范围,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bin体育足彩:印发<龙泉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48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
由龙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李 鹏
联系电话:0578-7261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