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健康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健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市中医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特制定《龙泉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健康管理办法(试行)》。
一、优待对象
(一)龙泉市户籍退役军人。
(二)龙泉市户籍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军休干部。
二、优待内容
(一)“一站式”服务
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军休干部提供“一站式”优先优惠服务。
(二)“三优惠”
1.门诊优惠:
(1)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军休人员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由医保个人账户和家庭共济账户支付的门诊费用不在优惠范围)
(2)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军休人员的门诊费用(药品和卫生材料费不在优惠范围),在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账户等支付后,按现金支付金额的10%给予优惠,每年最高优惠额度不超过1000元。
2.住院优惠:
(1)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军休人员住院费用(药品和卫生材料费不在优惠范围),在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账户等支付后,现金支付合计超过2000元部分按10%给予优惠,每次住院优惠限额600元,每年最高优惠额度不超过2000元。
(2)立平时三等功者、立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立平时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提高优惠标准(药品和卫生材料费不在优惠范围),在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账户等支付后,现金支付合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15%、25%、35%的优惠,每次住院优惠限额800元,每年最高优惠额度分别不超过2500元、3000元、5000元。
3.体检优惠: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年给予免费体检一次。
(三)“四个一”
一张住院问候卡、一个住院入院包、一套住院服务标准、一名住院专属医生。
(四)“五优待”
1.优先安排住院床位。
2.病情需要时,优先安排医院高水平医疗专家会诊和参与救治。
3.优先保障紧急救治临床用血和用药。
4.免住院押金。
5.可免费参加医院定期举办的健康知识系列讲座。
(五)“六优先”
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缴费、优先检查、优先住院。
(六)其它优待优惠项目
1.门诊服务中心设置服务岗,专人接待退役军人来院就诊,提供导诊、医疗、政策咨询、材料审核及复印等服务。
2.开通优先服务窗口,并设置醒目标识。
三、其他规定
(一)未纳入医保结算的对象不列入优惠范围。
(二)本办法自双方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中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