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龙泉市安仁镇项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滥伐林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龙林罚书字〔2024〕第1号
被处罚对象名称:龙泉市安仁镇项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龙泉市林业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4年4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龙泉市安仁镇项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5月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采伐工人采伐安仁镇项边村境内“郎衣湾”、“金鸡林”等山场林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龙泉市安仁镇项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于2024年10月1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一倍的树木共3273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贰万壹仟陆佰陆拾壹元(¥221661)。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二、案件名称:黄某某非法使用草原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龙林罚书字〔2024〕第4号
被处罚对象名称:黄某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龙泉市林业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4年10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黄某某在未取得草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安仁镇安福村土名“寺口”,非法使用草原,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使用草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黄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于2025年4月29前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2、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0.4元/亩7倍的罚款共计壹仟叁佰壹拾肆元(¥1314)。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三、案件名称:吴江市建忠彩板组合厂房非法使用草原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龙林罚书字〔2024〕第6号
被处罚对象名称:吴江市建忠彩板组合厂房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龙泉市林业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4年7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吴江市建忠彩板组合厂房在未取得草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龙泉市西街街道河村(土名大社段地块)非法使用草原,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吴江市建忠彩板组合厂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于2025年1月29前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2、处草原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0.4元/亩8倍的罚款共计伍仟伍佰元(¥:5500元)。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