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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清明期间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 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出台文件。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一)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2、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3、炼山、焚烧疫木、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林事用火行为;
4、野外明火取暖、吸烟、照明、野炊等;
5、烧山狩猎、烧蜂窝等;
6、其它野外用火。
(二)各乡镇(街道)及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 点地段、重点路口要增派人员严防死守。全市专职护林员务必在岗到位,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做到迅速出击,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同时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三)违法处理: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森林火灾肇事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三、文件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一)文件执行范围:龙泉市全市区域内。
(二)文件有关期限:2023年3月3日至4月15日。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规范对象:野外用火行为。
(二)禁火期:3月3日至4月15日
(三)禁火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距林缘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2023年3月3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
由龙泉市林业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赖晓明
联系电话:0578-712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