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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保护生态环境 禁止非法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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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编辑:???时间:2023-12-12 14: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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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8日晚,当事人在浙江省龙泉市**街道**村抓捕石蛙(棘胸蛙)6只,重0.69公斤,于2023年7月19日在龙泉市公园路销售野生石蛙(棘胸蛙),被龙泉市西街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因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移交由龙泉市农业农村局处理。2023年7月19日,龙泉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询问、调查取证,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将石蛙(棘胸蛙)进行野外放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典型意义】 涉案的石蛙为棘胸蛙,属于无尾目叉舌蛙科,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虽然并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也依法受到保护,公民不能随意捕猎,否则可能构成犯罪。通过该案件的办理,以点带面,行政处罚的同时进行了普法宣传,有效打击非法捕捞棘胸蛙等水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教育广大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在生活、在生产场所周边经常出现的野生动物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到保护生态、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中来,共同营造和谐自然的生态环境。 供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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