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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我市出台了《龙泉市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内容
《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共包括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范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原则、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来源、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生态保护补偿相关部门及乡镇工作职责六大部分。
《实施意见》对县级饮用水水源地集雨范围内(包括保护区和引水区)涉及的行政村进行生态保护补偿和对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毛竹林进行人工抚育补助。
三、《实施意见》制定依据
《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并参考《丽水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管理办法(试行)》(丽环发〔2019〕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四、《实施意见》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负责解读。
联系方式:0578-7760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