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龙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龙泉市青瓷宝剑苑(剑池路)文旅商业街提升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剑池西路77号(详见附件1)
二、征收部门:龙泉市土地房屋征收与储备中心
三、征收实施单位:龙泉市人民政府剑池街道办事处、龙泉市江滨两岸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
四、征收补偿方案:《龙泉市青瓷宝剑苑(剑池路)文旅商业街提升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征收实施期限: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7月6日。
六、龙泉市青瓷宝剑苑(剑池路)文旅商业街提升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附征收生效条件,截止到2022年6月6日,该区块内被征收人补偿协议签约率累计达到100%,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该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七、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对《龙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的 60 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龙泉市青瓷宝剑苑(剑池路)文旅商业街提升改造
工程(一期)征收红线图
2.《龙泉市青瓷宝剑苑(剑池路)文旅商业街提升改
造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龙泉市青瓷宝剑苑(剑池路)文旅商业街提升
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经研究,龙泉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龙泉市青瓷宝剑苑(剑池路)文旅商业街提升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列入2022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龙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剑池西路77号(详见龙泉市青瓷宝剑苑(剑池路)文旅商业街提升改造工程(一期)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本项目的征收部门:龙泉市土地房屋征收与储备中心
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龙泉市人民政府剑池街道办事处、征收部门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
三、征收评估时点
2022年5月6日。
四、征收时间
(一)征收时间: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7月6日。
(二)签约生效期限: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6月6日。
该项目附征收生效条件,截止2022年6月6日,该区块内被征收人补偿协议签约率累计达到100%,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该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三)享受协议签约奖时间:
1.在2022年5月26日24时前签订协议的,按户全额享受协议签约奖;2022年5月26日24时后签订协议的按日减少提前签约奖励。
2.在2022年5月26日24时前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全额享受协议签约奖;2022年5月26日24时后签订协议的按日减少协议签约奖励。
(四)享受腾空搬迁奖时间:
在2022年6月26日24时前腾空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全额享受腾空奖励;2022年6月26日24时后腾空的按日减少腾空奖励。
五、“户”的认定
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材料计户。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产权的,以共有权人作为一户予以补偿安置。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及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心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计算。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三)龙泉市人民政府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七、房屋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三)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住宅用房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货币补偿的内容包括: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其中房屋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参照《bbin体育足彩:公布2020年度龙泉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建设〔2020〕70 号)文件,并结合成新予以确定,无参照补偿标准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市场价评估确定;
2.搬迁费:给予每户3000元搬迁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
3.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5元补偿;
4.购房补助: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的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200元的购房补助;
5.协议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时间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20000元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的按10天计,每推迟一天减少2000元;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的按10天计,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减少30元;
6.腾空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腾空的按10天计,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减少 60 元;
7.货币补偿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的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再给予合法建筑的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10%奖励。
(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按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总价。
1.周转房源的使用及租金标准
清风路周转房6套,面积为30—60平方米;周转用房供房屋被征收人临时安置使用,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周转用房的面积差互结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房屋征收部门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临时安置费标准的二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即每月每平方米30元;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六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逾期未腾退的,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支付二倍的临时安置费,即每月每平方米30元。
2.安置房源
龙泉市青瓷宝剑苑(剑池路)文旅商业街提升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安置房源为安置期房,建设地点为南秦老交警队地块和苞萝圩地块(具体根据安置房规划方案确定)。安置期房为多层、高层建筑,其套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约70平方米、约90平方米、约120平方米三种户型(此为初步规划方案,最终以选房现场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
3.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可以选择扩大27平方米的安置房,再向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用房套型上靠确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27平方米(含27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评估价格进行结算,超出部分按交房时的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用房最大套型面积的,可以选择一套以上的安置用房,但安置用房总面积不得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加45平方米之和,如被征收人自愿放弃选择多套安置用房,超出的合法建筑面积价值按货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区块有多处房屋的,面积可合并计算。
4.安置用房的优惠政策
(1)安置用房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按安置用房建筑面积的5%进行补助(补助价值算式:安置用房建筑面积×5%×安置房评估单价);安置用房每单元设置二部电梯的,按安置用房建筑面积的7%进行补助(补助价值算式:安置用房建筑面积×7%×安置房评估单价)。
(2)区块内被征收房屋是产权人唯一住宅且合法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选择安置房时,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统一按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计算(如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为30平方米,可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为45+27=72平方米再向上靠,即80平方米。结算时按30平方米补偿。72平方米按安置价,8平方米按商品房市场价)。
5.安置用房交付时限与结算
(1)选择选择龙泉市青瓷宝剑苑(剑池路)文旅商业街提升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回迁期房仅为新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区块房屋腾空期限满后24个月内;选择选择龙泉市青瓷宝剑苑(剑池路)文旅商业街提升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回迁期房有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区块房屋腾空期限满后36个月内;
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
(2)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过渡期限届满后超过二十四个月仍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3)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自腾空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房屋征收部门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二次搬迁费;
(4)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期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和二次搬迁费;
(5)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期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按安置期房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和二次搬迁费;
(6)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期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在单套27平方米(含27平方米)、多套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评估价格进行结算,超出部分按交房时的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6.选房机制
具体选房细则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订。
九、困难家庭的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市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的困难家庭,经审查,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公示无异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4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给予补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选择产权调换的,按4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属于残疾人的,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
被征收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在征收决定的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发放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时,按照规定标准提高30%;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20%优惠。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块内有一处以上房屋的,只可享受一处。
十、商业、办公用房的补偿
征收非工业用地上商业、办公用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其中房屋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参照《bbin体育足彩:公布2020年度龙泉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建设〔2020〕70 号)文件,并结合成新予以确定,无参照补偿标准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市场价评估确定;
2.搬迁费:给予每户3000元搬迁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特种机械设备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5元补偿;
4.购房补助: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的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购房补助;
5.协议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时间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20000元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的按10天计,每推迟一天减少2000元;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的按10天计,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减少30元;
6.腾空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腾空的按10天计,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减少60元;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已停产停业闲置的,不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按货币补偿标准计算)。
1.安置房源
为城东花园安置小区现有商业、办公用房;
2.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向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用房套型确定;
3.安置用房交付时限与结算
(1)选择城东花园安置小区现有商业、办公用房的交付时间为项目征收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
(2)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自腾空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二次搬迁费。
4.选房机制
具体选房细则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订。
十一、“住改非”的认定与补偿
(一)“住改非”房屋的认定
1990年4月1日以后将临街(路)底层住宅房屋改作经营性用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简称为“住改非”。
1.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与正常生产经营相关的纳税凭证;
2.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前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含两年);
3.现状尚在正常经营,但存在相关证照缺失等特殊情况的,由龙泉市人民政府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二)“住改非”面积的确认
自然间进深在5米以内的按实际计算,进深超过5米的按5米计算。
(三)“住改非”房屋按以下标准补偿
1.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的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按原房屋登记用途进行补偿;
2.相关证照齐全的再给予按照经营性用房评估价值的30%补偿;相关证照缺失等特殊情况的,经龙泉市人民政府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再给予按照经营性用房评估价值的25%补偿;
3.区块内底层合法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但未享受“住改非”补偿的剩余部分合法房屋,经龙泉市人民政府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用于经营性用房的,按原房屋登记用途进行补偿后再给予按照剩余部分合法房屋经营性用房评估价值的10%补助;
4.对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经营性用房价值的5%计算,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已停产停业闲置的,不予补偿;
5.对经营性用房部分房屋按户再给予一次搬迁费补助;
6.原法定用途市场评估价值加上补贴之和不能超过被征收经营性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数额。
(四)其他用途房屋改作经营性用房的参照“住改非”房屋标准征收补偿安置。
十二、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认定和补助
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合法住宅房屋底层用于生产经营,有营业证照,尚在生产经营,且相应证照上标明的地点为被征收房屋的,给予相应停产停业补助。
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1.实际使用(含租用)面积小于等于50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
2.实际使用(含租用)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0元;
3.实际使用(含租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0元。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腾空搬迁的,不予补助。
十三、征收补偿款结算办法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价值部分补偿款,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与被征收人结清剩余部分补偿款。本项目全部房屋腾空验收后60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可支取的补偿款项明确为:
1.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小于安置期房基准价值(安置期房面积×期房基准价)的,可以一次性领取24个月(高层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每户20000元协议签约奖和二次搬迁费。
2.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大于安置期房基准价值(安置期房面积×期房基准价)且超过24个月(高层36个月)临时安置费、每户20000元协议签约奖和二次搬迁费之和的,可领取差额补偿款;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大于安置期房基准价值(安置期房面积×期房基准价)但差额小于24个月(高层36个月)临时安置费、每户20000元协议签约奖和二次搬迁费之和的,可一次性领取24个月(高层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每户20000元协议签约奖和二次搬迁费。
领取以上款项后,被征收房屋剩余补偿款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一并结算,多退少补。
十四、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协议或产权人不明确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补偿决定方案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及相应的补偿标准。
市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并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市人民政府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需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空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公告 [青瓷宝剑苑(剑池路)文旅商业街提升改造工程(一期)项目](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