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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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时间:2021-04-09 16:00:24
发布机构:龙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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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权力属性 | 法律依据 |
1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bbin体育足彩: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bbin体育足彩: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部bbin体育足彩: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2.省级法规政策依据 (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bbin体育足彩: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 (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bbin体育足彩:做好特殊工时制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9〕35号)。 (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bbin体育足彩:延长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实行期限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35号)。 (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bbin体育足彩:进一步明确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行政审批范围有关问题的函》(浙人社函〔2013〕59号):“用人单位要求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一般按隶属关系或工商登记,向同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审批。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用人单位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也可就近自行选择向其住所地的市、县(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审批。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bbin体育足彩:下放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3号):“通过下放管理层级的方式,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执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 |
2 | 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bbin体育足彩: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bbin体育足彩: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部bbin体育足彩: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2.省级法规政策依据 (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bbin体育足彩: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 (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bbin体育足彩:做好特殊工时制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9〕35号)。 (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bbin体育足彩:延长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实行期限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35号)。 (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bbin体育足彩:进一步明确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行政审批范围有关问题的函》(浙人社函〔2013〕59号):“用人单位要求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一般按隶属关系或工商登记,向同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审批。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用人单位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也可就近自行选择向其住所地的市、县(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审批。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bbin体育足彩:下放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3号):“通过下放管理层级的方式,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执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 |
3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条 第一款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二款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第一款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第一款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一款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九条 第一款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二款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三款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bbin体育足彩: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21号)全文。 |
4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条 第一款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二款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第一款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第一款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一款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九条 第一款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二款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三款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bbin体育足彩: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21号)全文。 |
5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延续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条 第一款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二款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第一款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第一款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一款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九条 第一款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二款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三款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bbin体育足彩: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21号)全文。 |
6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非经营性)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款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款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第二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一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第三款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款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
7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非经营性)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款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款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第二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一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第三款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款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
8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非经营性)延续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款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款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第二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一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第三款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款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
9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